一、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1)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都是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一般没有此特征,主要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婚姻当事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
(2)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侵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危害着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容易在婚姻当事人之间造成各种纠纷,对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非常不利。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违法者、包括当事人的父母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可视情节和后果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禁止结婚情况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