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听证?
行政复议听证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建议,采取当面听取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那些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
(二)具有涉港、澳、台或者涉外因素的;
(三)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疑难、复杂且不举行听证难以查清案件基本情况的;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六)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
(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什么时候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载明哪些事项?
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其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几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构在举行听证的几日前通知听证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复议听证的,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听证参与人。
听证的步骤有哪些?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
(四)第三人陈述意见、事实、理由和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进行询问。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
(六)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作证;
(七)当事人互相辨认和核对证据;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互相询问、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九)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十)对符合法定调解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调解;
(十一)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可以延期?什么时候提出?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一)必须参加听证的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会参加听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参加,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三)因相关人员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听证当事人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到会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并提出证明正当事由存在的证据,是否延期,由听证主持人决定。